苗栗縣苗栗市僑育多元智能實驗小學學校規範
112.8.30校務會議通過
113.9.2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依據
1.本校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
2.本校學務工作發展計畫
第二條校規訂定目的
1.落實校規法治精神,應符合學生心智發展,培養其自制自律與自我負責。
2.尊重學生人格尊嚴,重視個別差異,提供其反省改進及學習成長機會。
3.發揮教育愛與耐心,著重輔導與管教積極意涵,秉持比例原則來執行。
第二章學生生活規範
第三條上、下學規定
1.每天準時上下學,不遲到、不早退。
2.上學時間:早上7: 00至7:30,為了安全請勿過早上學。
3.放學時間:依本校作息表之規定,如欲提早離校必須先向班級導師請假,經核准後方得離
校,放學後儘速回家或指定地點,勿在校外逗留。
4 請假:事假必需於事前向班級導師請假,教師登錄於校務系統,病假可於當日或事後補請須
電話通知學務處或老師,未請假無故不到記曠課。連續三天以上之請假,請到學務處填寫請
假申請單會相關處室核章。
5.家長接送、安親班接送或走路上下學應排隊,聽從導護老師及導護志工的指揮,不可隨便私
自穿越道路。
6.家長接送時,汽、機車接送者,請依學校規定於指定地點上、下車及遵從導護老師、志工指
揮。
第四條生活作息
1.學生一旦上學進入校園後,禁止學生擅自離校。
2.上午10時10分至10時30分為全校打掃時間,打掃過程應認真,打掃活動時的秩序及安全。
3.午餐時間為中午12時至12時35分,學生在各班教室內安靜用餐;用餐完畢後,做好廚餘回收
將餐桶送回指定處,並確實進行餐後潔牙。
4.12:30-13:00午休時間應在教室安靜午休,若有師長交辦事項(如:擔任值日生、糾察
隊),須經師長同意後始可離開教室至指定地點。。
5.下課活動時,可前往運動場活動,並依照本校規定各年段的遊戲器材使用範圍進行活動;籃
球場依四到六年級各班及分配的球場進行運動。為了安全,不在教室裡、走廊、樓梯間、前
庭、川堂、殘障坡道中追逐、奔跑或玩球。走廊請慢走,勿奔跑,以免跌倒受傷。
6.聽到上課鈴響時,應在安全原則下儘速地回到教室或到達上課指定地點
7.老師不在時,應聽從班級幹部的指導及管理,不吵鬧、喧嘩或從事危險的行為。
8.學生使用手機(含3C行動載具),依本校「學生使用手機(含3C行動載具)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第五條整潔活動
1.牢記自己的整潔工作,認真完成班級所負責的整潔區域。
2.維護個人及同學安全,打掃時不可拿掃地用具玩耍、嬉戲或打鬧,以免弄傷自己或同學。
3.學校禁止攜帶或咀嚼口香糖,教室及校園內不亂拋紙屑及廢棄物。
4.每週二、五早上8:30-8:40進行資源回收,班級務必要做好垃圾分類做好資源回收工作。
5.愛惜清掃工具,使用後放回原位排放整齊,如不當使用毀損或遺失,須負賠償責任。
6.打掃廁所的班級,請務必每天依規定時間進行打掃工作,垃圾需每天傾倒,以免孶生蚊蠅
及產生異味。
7.垃圾子車於平日打掃時段開放各班傾倒一般垃圾,其餘時間請勿將一般垃圾隨意丟棄於垃
圾子車內;若時間已過,則請帶回班級存放,再擇日依規定時間拿至垃圾子車丟棄。
8.平時請勿將垃圾、學校供應的餐點、乳品或自己帶至學校的食物、飲品,隨意丟棄於校園
中任一角落,造成學校髒亂。
第六條兒童朝會或集會活動
1.兒童朝會或集會活動為學校正式活動,除了病假、身體不適、參與社團及其它因素經導師
許可外,均須參加兒童朝會或各項集會,導師要清點人數並了解未出席學生動向。
2.聽到兒童朝會集合音樂播放時,請戴帽並於班級走廊上排好隊伍後儘速前往至操場集合。
3.到達定位後,聽從導護老師指揮,迅速整隊,保持安靜並整理好服裝儀容。
4.唱國歌及升旗時要恭敬立正,大聲跟著音樂唱國歌,並且向國旗行注目禮。
5.師長上台報告時要注視、認真聽講不與同學嬉戲打鬧。
6.兒童朝會中受表揚頒獎的學生,在兒童朝會前,請聽廣播到集合地點準備;頒獎後,回到班
級集合位置入列。
7.集會結束後,遵從總導護老師的指揮依序離開會場回到教室。
第七條禮節
1.遇見師長、蒞校來賓、志工時要主動行禮問好。
2.看見同學時互相問好。
3.與師長、同學交談要輕聲細語,不可無禮大聲叫喊或口出穢言。
4.進入辦公場所或其他班級教室時,須先說「May I come in ?」或「報告」,經師長許可後方可進入。
第八條服裝儀容
1.星期二、五須穿著整齊運動服;星期一、三、四可穿便服;因配合學校重大活動,必要時學
校會彈性調整。
2.除有特殊原因外,應於規定時間穿著運動服;若因天候變化,則可自行添加運動服外套或另
外加添禦寒之衣物(如便服外套、厚褲、毛帽、圍巾、手套等)。
3.運動服上之名牌,新學年度要依規定縫製及更新。
4.穿便服時,應穿著適當合宜的便服,避免穿鞋跟太高、衣著過於暴露的服裝。
5.髪型應求乾淨大方,梳理整齊,勿遮住視線以利行進間安全。
6.建議穿著包覆性佳的運動鞋,並著鞋襪;涼鞋、運動涼鞋包覆性不佳、於活動跑跳時容易受
傷;除特殊原因(如腳掌受傷等)應避免穿拖鞋;遇雨得穿著拖鞋到校,但應於校內換穿運
動鞋。
7.學生不宜佩帶貴重飾物(如戒指、項鍊、耳飾、手鐲等),以避免遺失及造成不必要困擾。
8.定期修剪指甲,長度不超過指尖為原則;預防病從口入,注意常洗手,隨時攜帶手帕衛生
紙,注重個人衛生習慣,以防罹患腸病毒或流行疾病。
第九條校園安全
1.上課期間不得任意離開上課場所。
2.與同學應和睦相處,不以言語、行為侵犯或霸凌同學,若發生衝突或摩擦,應報請老師處
理,不得以暴力方式解決。
3.校園內遇見可疑人物應立即報告師長。
4.不捉弄同學或師長,勿因開玩笑造成他人身心或財物損害。
5.不可在校內丟擲石頭,也不可以向校外丟擲石頭;不可從高處往下或高樓層往低樓層丟擲物
品、空罐子或垃圾以免砸傷人,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6.在校園活動禁止攀爬籃球架、圍牆、欄杆等設施;禁止投擲棒球、寶特瓶等硬、重物;或以
腳踢高飛球,上下樓層間傳接球。
7.學生不得私自擅入地下停車場、頂樓、樓梯間等校園死角遊戲或從事攀爬窗戶、陽台、護欄
等行為,以免發生危險。
8.活動中心內之體育器材,須經過老師同意才能使用;另於活動中心儲物空間所儲放之跳高
墊、體操墊不得攀爬,以免發生墜落危險。
9.活動中心非經許可不能進入,舞台上的物品不能隨意碰觸。
10.在走廊、川堂、樓梯、殘障坡道行進時,應小心慢走,不可奔跑推擠或喧譁,以免跌倒受
傷。
11.未經老師允許,不得進入專科教室或其他班教室。
12.學生應愛護學校公物,若有蓄意破壞或偷竊的行為,除依相關規定賠償外並通知家長協
處。
13.嚴禁學生攜帶色情或暴力刊物到校,亦不得嚼食口香糖、喝酒、吸菸、賭博、吸毒、吃檳
榔。
14.學生禁止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,亦不得勾結校外人士到校滋事或欺負同學。
15.不攜帶玩具刀、槍或毒品、槍炮、彈藥、鞭炮、刀械等危險物品。
16.不可偷竊或搶奪他人財物。
17.下雨天,因走廊地板非常溼滑,務必要小心慢走,不可奔跑以免滑倒受傷,行走在走廊時
嚴禁撐傘,以免雨傘刺傷同學。
18.走路時應專心行走,切勿使用平板、邊走邊打球或邊走邊飲食。
19.如有撿拾到同學遺失的物品,應送交給老師或學務處處理。
20.妥善保管好個人的衣物,在個人學用品(帽子、簿本、文具、水壼、錢包…等)標示班級與
姓名。
21.校內電梯為公務之用,請勿在電梯內遊玩、嬉戲;非經老師允許,請勿自行搭乘電梯。
22.任何緊急事故務必立即通知老師或各處室人員,以便立即處理。
第三章獎懲與申訴
第十條獎勵辦法
1.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得予以嘉勉。依據本校「苗栗縣僑育實小好兒童儲值點數獎勵辦
法」規定辦理獎勵。
2.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,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:
(1)公開表揚、公告。
(2)頒贈獎品、獎狀、獎金。
(3)其他獎勵方式。
第十一條管教措施
1.教師對違反校規學生應考量學生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、家庭因素、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因
素,本著「零體罰」政策,得依本校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第十二條中所列之一般管教措施,綜合整理如下:
(1)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(參考本校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附表一)。
(2)口頭糾正。
(3)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。
(4)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。
(5)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(6)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,協請處理。
(7)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。
(8)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。
(9)要求課餘時間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。
(10)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本校活動。
(11)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,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。
(12)要求靜坐反省。
(13)要求站立反省。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,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。
(14)在教學場所一隅,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,並以兩堂課為限。
(15)經相關任課教師同意,於行為當日,暫時轉送至學務處或輔導室自主學習。
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。
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,或教師發現,學生身體確有不適,或確有上廁所、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,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。
(16)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,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斟酌增減之。
(17)責令道歉或寫事情經過書。(知會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且內容不公開)
(18)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。前項措施於必要時,教師除通知
家長、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外,得請學務處、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。
(19)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,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。
2.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,或違規情節重大者,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:
(1)口頭警告。
(2)心理輔導。
(3)請家長至校了解,共同輔導與管教學生。
(4)家長、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。(經家長同意)
(5)改變學習環境。
(6)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。
3.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,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,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。
4.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,應作成決定書,並記載事實、理由及獎懲依據,通知
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、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。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、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輔導。
前項決定書,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,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,得退回再議。
5.教師、學務處與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,應追蹤輔導,必要時應會同校內
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協助學生改過遷善。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,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
請社政、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。
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規範
1.學生遭遇性騷擾、性霸凌、性侵害問題時,可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各相關管道提出申
訴。
2.學生對學校有關個人之管教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以書面依本校「學
生申訴處理要點」向學校向學校之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提出申訴。
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、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或其委託人代理之。
第四章附則
1.本校規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學務處提請校務會議修訂之。
2.本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校長核定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